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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西安高新区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5 17:28:0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选址意向,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经政府批准的法定规划进行,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资源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商引资的产业类用地项目(增产扩能类工业项目除外)由投资合作委员会出具招商意见,报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入区评审,投资合作委员会将入区评审结果及招商意见函告自然资源局启动选址推荐工作;由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向图,并负责召集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投资合作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园区管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委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五条 增产扩能类工业用地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增产扩能意见,报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入区评审,投资合作委员会将入区评审结果及增产扩能意见函告自然资源局启动选址推荐工作;由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向图,并负责召集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投资合作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园区管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委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六条 招商引资的开发类用地项目由投资合作委员会出具招商意见,函告自然资源局启动选址推荐工作;由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向图,并负责召集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投资合作委员会及园区管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研究后,由土地储备中心纳入供地计划。

第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类、交通设施类、公用设施类、绿地与广场类、村民安置类、因土地置换需要选址的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选址需求,并经各自分管委领导专题会议研究,明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方式等,函告自然资源局启动选址推荐工作;由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向图,并负责召集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园区管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报分管委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确定;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相符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经分管委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党政联席会审定,并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适用本办法,应依据行政许可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