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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20 11:57:0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2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企业)负责开设。总承包企业应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规范名称为“××公司(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确保该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开户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不得为专用账户发放企业结算卡、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且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经核查未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劳务结算付款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开户银行按照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后,该专用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

(二)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的拨付主体是建设单位。人工费的总比例按照不低于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5%确定,由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在建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工程项目尚未拨付工程款的25%和剩余工期确定人工费拨付金额。交通、水利、轨道交通、铁路建设等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安排,按不低于年度施工投资计划金额25%的比例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人工费超过工程总造价25%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比例按月足额拨付。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或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3%的比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剩余部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应付工程款25%的比例逐月分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启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自建设单位按规定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之日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个月农民工工资或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在约定工资支付日期之前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预警。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接到书面预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预警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专用账户资金,确保专用账户余额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做好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住建、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单位或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准入退出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以及建设单位未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至专用账户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切实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就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和人工费拨付周期进行明确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负责核实所雇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实名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转至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实名银行卡。

(六)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要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实行在建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加强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

(七)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推进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信息化系统建设

(八)推进“和谐用工管理平台”建设应用。为落实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要求,在我市建设领域开发推广“和谐用工管理平台”系统。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将全市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等纳入管理系统,同时将平台与住建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各部门之间数据实时共享。

(九)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监管。区县(开发区)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规范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建设单位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向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出预警。

(十)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或项目部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对农民工直接实施管理。配合各级人社、建设主管部门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做好“和谐用工管理平台”在工程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安装“和谐用工管理平台”管理系统,将工程信息、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确保能正常查询。

四、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完善建设领域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依法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黑名单”信息。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情况依法及时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二)强化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区县、开发区和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欠薪失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对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协同监管机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限制。

(十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执法模式。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全市“和谐用工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方式,通过网络系统、数据采集、信息传送等现代化手段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用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