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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0 15:35:00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资源发〔 2020〕196号

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各县资源规划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技 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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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规划条件核实 工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 条例》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市各区、开发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市政交通工程中涉及 房建的场、站、所等建设工程,应均按照本规定实施竣工规划条 件核实。

市政管线及交通线性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另行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所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 件核实工作。属地资源规划分局要依据我局关于建设项目批后管 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资源规 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 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二)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 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分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市政、 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按建设时序同步实施且符合规划审批要 求。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釆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 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对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五)如项目单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须经城市管理执法部 门做出处罚决定后,建设单位履行处罚完毕。经研究同意分期对 项目中不涉及违法建设的部分先行开展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先 由资源规划分局向城管执法部门出具违法建设认定意见的函后 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其违法建设部分由项目单位履行违法建 设处理程序完毕后,另行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效果图等(我局内网中可以查阅到相关档案且资料齐全的,可不要求提供)。

(三)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 成果(含报告及实测图,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西安2000 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如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需提供违法建设已处罚并 履行完毕的资料。涉及变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的, 还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六)有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应提交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成果应符合我局“多测合一” 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规划用地边界、主体工程与社区公共服 务配套设施平面布局、尺寸及建筑退界、建筑退让、建筑位置关 系,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 建情况,地块出入口等位置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核查建筑单 体使用性质与所对应的土地证或不动产证的证载性质是否相符。

(二)经济技术指标:总建筑面积、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 套设施用地和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停车位数量等重要 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分期建设的项目,还需核查总 体规划指标和分期规划指标。

(三)立面:建筑物总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外立面色彩风

格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四)现场情况: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饰装修、施工现 场已清理和装饰完毕(包含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应拆围墙和旧 建筑等是否已拆除),已按照建设时序要求实施相应的配套公共服 务设施的建设等。

(五)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内容审核城市设计要求的落实情。

(六)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的其他属于资源 规划管理范畴的审批要求落实情况。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 作: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持报审资料向属 地资源规划分局提出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二)资源规划分局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 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 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对不符合申 请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和理由。

(三)资源规划分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 图件审核、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 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对不符合本规定实施的建设工程,资源 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督促 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资源规划部门方可再次 组织规划条件核实。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履行违法建设 的处理程序后重新申报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条 对于同一规划条件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可以按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最后一期核实时应核定整个项目前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规模、 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停车位数量等主要技术 指标。总指标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的技术指标和 本规定。

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 元组织,除以下情况且分期规划条件核实对应的公建配套设施满 足使用条件外,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 内分次进行核实。

(一)司法部门处置案件时向我局出具司法协助函,要求分 期开展规划条件核实,经资源规划分局研究同意的。

(二)针对已取得合法销售手续并已销售的部分建筑,为保 障善意第三方利益,需要分期开展规划条件核实,经资源规划分 局研究同意的。

(三)属于产业类项目,确因生产、运营需要分期开展规划 条件核实的,满足出让合同中投资强度约定并经资源规划分局研 究同意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期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并经市局 研究同意的。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批准分期开展规划条件核实的, 其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停车位数 量等技术经济指标待项目全面竣工后最后一期规划条件核实时予 以整体核实。

第十条 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 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允许误差是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 精度误差造成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数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合 理误差。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测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等控制线的距离,视现场 情况可扣除合理的保温层、外墙装饰等尺寸后釆用建筑的外墙面 作为测量基点,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不大于20厘米。

(二)实测建筑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不大 于20厘米,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规定的相应建筑防 火间距要求。

(三)建筑平面尺寸核实,实测建筑尺寸与规划许可尺寸误 差超过不大于20厘米,可以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四)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 要求数值的误差值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在满足《西安市城乡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及相关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前提下,经资 源规划分局研究同意并现场公示7日后,不产生其他负面影响的 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建筑面积核实标准

1.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按下表规定累进计算。单栋建筑面 积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建设项目为单栋建筑的不受此限):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竣工误差比例R=m/M (单位:%)

误差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MC5000

RW3

5000<M<20000

RW2

20000<M<100000

RW1. 5

M>100000

RW1. 0

2.地下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建设项目为单建地下工程其使用权为出让方式的,地 下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按照本条第1点规定核定。地下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与规划许可的面积误差面积不大于3%。

(2)建设项目为单建地下工程属于国防、人防、防灾、城 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的地下空间,其建筑面积与对应 规划许可的地下面积计算误差不超过3%。

(3)建设项目附设的地下工程,其建筑面积与对应规划许 可的地下面积计算误差不超过3%。

(4) 与地下交通设施的连接通道等公益性功能的地下空间, 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可不计入规划条件核实的地下面积。

3.建筑面积误差处理:

(1)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建设工程, 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部分视作放弃作废,如需再建须重 新申报。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但在建筑面 积误差允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按规划 许可面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3)多个建筑性质相同的单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可 以互相调整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单体建筑之间或单体建设 工程内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进行相互平衡。

(六)建筑密度超出规划许可,但其误差值不超过1.5%的, 可以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核实标准。公共服务配套 设施是指与群众生活直接关联的公益性配套设施,例如养老设施、 垃圾处理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用房、教育用房、文化活动 中心、体育活动设施、公厕等。规划条件核实针对独立占地的公 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核实,具体建筑面积核实标准如下:

1.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不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 筑面积的建设工程,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因增加公共服务配 套设施造成建筑密度超过1.5%,可通过现场公示7日征求相关利 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后可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但在 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超出允 许误差范围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位置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征求相 关管理部门意见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八)机动车车位核实标准。核实车位数量符合规划许可要 求,且车位位置和建设要求与审批基本一致的,予以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车位位置与审批位置不一致,但不影响消防安全、人员 疏散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经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通过规 划条件核实。

(九)建筑高度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 误差小于等于0. 5米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有限高要求的, 须满足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髙度 误差大于0. 5米的,但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限高要求 的,不产生其他负面影响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能满足有关规范 要求的,经资源规划分局和相关专业部门认定同意后,可通过规 划条件核实。

(十)建筑层数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实测建筑地上层数不超 出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地下层数与规划许可要求一致的建设工程, 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 核实。

第"一条 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风貌的核实标

(一)建筑主体色调、风格与规划许可的效果图一致,可予 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但符合片 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资源规划分局认定后, 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虽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但符合 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的,资源规划分局可以通过规 划条件核实。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现 场公示等形式予以公告:

(一)经消防部门同意,建筑物外增设电梯、楼梯、变(配) 电房等设备用房或调整位置,对外立面整体效果不产生影响的。

(二)经人防部门同意,对人防地下室位置及出入口进行改 动的。

(三)非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改为架空层,机动车或者非机动 车停车场的。

(四)对建筑立面的材质、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 等进行微调或优化,仍符合我市城市设计的有关要求,但设计条 件和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

(五)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外飘窗 台,且与室内地面髙差在45厘米以上、外飘窗台不超过50厘米 的。

(六)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在不影响消防安 全、人员疏散的情况下,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设施、海绵城 市相关设施、无上盖的景观水面等。

(七)增加门卫室、非机动车棚、公共卫生间等小型公共服 务配套设施的。

第十三条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测绘单位因违反相关法规参与违法建设行为 的,应由资源规划部门告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受到行 政处罚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西安市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资源 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并可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市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将相关单位法人、股东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体系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